两个小姚肇事后互推责任
连带赔偿一个也跑不了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曹艳芳
自行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一人重伤,但肇事者却无法查明,那么谁来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日前,德清法院一审以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为据,判决摩托车驾驶者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16日,德清的高女士骑着自行车与未成年人姚甲和姚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严重的高女士经多次手术治疗,花费了19万余元医药费。 摩托车主是姚甲的母亲张某。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姚甲和姚乙互相推诿,都说出事时驾驶摩托车的是对方。 德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加害人,但原告所受伤害与摩托车间存在因果关系,车主张某对摩托车保管不当,使该摩托车让未成年人驾驶且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 姚甲、姚乙系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发时谁是真正的加害人,但两人事发时均在现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法院遂一审判决张某、姚甲、姚乙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21万余元的33.33%即7万余元,3人互负连带责任。 |